去年,一名家境困难的老职工来到律师事务所求助,称公司宣告破产后,称公司清算组向他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他的社保关系也被终止了,晚年生活没了保障。
近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公司清算组不具备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主体资格,送达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无效。
去年5月,50来岁的冷某来到吴咸亮律师事务所。他是某公司一名老职工,2010年4月,他与工友安装天然气管道时,一失手松开绳子,导致工友摔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冷某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15万多元。
2014年4月,冷某被提前释放。几个月后,他接到通知称已被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这意味着他的社保没有了着落。
据了解,该公司2008年停产,2014年宣告破产。当年9月,公司清算组向冷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称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受到刑事拘留以上处分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冷某的社保关系于2010年11月底终止。
接到通知后,冷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清算组为其补发职业补偿金、生活费,并补交2010年至2014年期间的养老保险。
2015年3月,市仲裁委作出裁决称,该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冷某请求补发生活费、补交养老保险应由执行破产程序的法院予以裁定;因双方劳动关系存续,冷某请求职工补偿金不予支持。
市仲裁委认定冷某与公司劳动关系依然存在,让冷某看到了希望。但不久后,清算组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其向冷某送达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合法有效。
市中院一审认为,冷某在刑罚执行期间客观上已丧失人身自由,不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判决上述通知书合法有效。
无奈之下,冷某来到律师事务所求助。律师为他提供了法律援助,上诉至省高院。
冷某认为,根据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责的,用人单位只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他被提前释放后,清算组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时间也不能追溯到4年之前。
省高院认为,公司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不再具备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主体资格,于是做出二审判决:清算组向冷某送达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无效。
拿到判决书后,冷某准备与原公司协商解决社保和补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