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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演绎"破产管理人"新角色
2016-11-07 12:45:36

编者按:今年10月份,国务院出台《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下称“《意见》”),表示要“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降低企业杠杆率。这是自1994年《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以来,国务院再次发文指导企业的破产工作。

破产管理工作日渐升温。注册会计师要想把破产管理人这个角色“演”到位,就要对破产管理人工作有清楚的认识和正确的解读。

日前,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杭州举办破产管理人业务研讨会,在对历年来注会行业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经验进行总结的同时,就执业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为下一步的业务拓展指明了方向。

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楼荣斌:破产管理人工作将在磨合中前进

在今年初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上,中央领导强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而今年10月份出台的《意见》也指出,要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在解决债务矛盾、保障各方权利、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作用;完善破产清算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健全破产管理人制度;探索建立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中央改革精神,实现改革目标,浙江省政府及时出台《关于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提出要打好转型升级“组合拳”。

此外,为了加快实现市场出清,浙江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了《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提出在2016年争取处置“僵尸企业”450家以上;到2018年,全省“僵尸企业”基本实现市场出清,企业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基本健全的目标。

在浙江省破产案件审理的司法实践中,相关部门应积极探索“市场导向、司法主导、简易审理、执破结合”的市场化破产新方式,不断探索创新化、阳光化、分段化和信息化的民营企业破产审理“四化机制”,建立和推行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理制度、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制度,大胆尝试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方式,力争走出一条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企业破产“新路子”。

开展破产管理人工作恰逢其时,也注定要在实践中不断磨合前进。

我国《破产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关联企业破产频繁发生。但因我国现行《破产法》的制度设计只针对单一企业破产,对关联企业破产没有任何涉及,所以,司法实务部门尝试以源于美国的实质合并规则作为解决关联企业破产问题的一种方法。然而,这些做法既没有法律依据,方法也不尽一致。

目前,我国还没有具体调整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规范性文件,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对如何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认识也不统一。这也是破产管理人业务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的方面。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钱仲先:破产管理应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专业优势

破产管理人业务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拓展了业务新领。目前我国审计市场“僧多粥少”,竞争激烈,注册会计师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实现了业务多样化的经营战略,为行业拓展新兴业务注入了新的推动力,更是注册会计师介入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

同时,注册会计师在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中将面临许多复杂的问题。很多破产案件形态各异、专业性强,涉及会计、金融、税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甚至有些跨国公司的破产项目还需要精通外语和涉外知识,对破产管理人的素质和能力要求都比较高。

因此,注册会计师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时需要不断学习,建立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扎实的理论基础、优秀的外语和电脑操作水平、广博的边缘知识、和谐的团队关系和良好的交际能力的高素质的业务团队。

这也是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优势。注册会计师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担任破产管理人也有先天的优势。

首先,会计师事务所拥有高效的业务团队。注册会计师行业传统的审计等业务均需要团队合作才能完成。相对其他中介机构而言,注册会计师行业传统业务的性质打造了会计师事务所高效的团队运作机制。

其次,注册会计师具有较高而全面的专业技能。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各类企业法人,日常中的企业财务审计、管理咨询等工作都是注册会计师经常开展的业务。另外,在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中,除了有对会计、财务管理、审计等方面的知识考察外,也包括了经济法、税法等法律方面的知识要求。

再其次,《破产法》引进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设计目标,就是改变过去清算工作主要由非专业人士和政府部门主导的模式,引入既懂企业经营管理和法律,又精通财务的专业人士来担任,而注册会计师恰恰符合这一要求。

最后,注册会计师在破产管理人具体工作中占据优势。注册会计师在企业接管、债权审核、债权催收、企业财产的清理和估值等工作中具有自己的独特优势。例如,破产管理人行使职权过程中,首先需全面接管企业的财产、账簿记录、印章和其他文献资料等。注册会计师因具备专业的审计能力,可将盘点和账簿检查方面的专业知识灵活运用到资产接管过程中,以有效发现债务人隐匿财产、印章、重要合同等行为,从而规避相关风险

在破产管理人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在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自己的不足之处。总之,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培养专业人才,在破产管理人业务中打造出属于自己的独到特色。

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刘旭海:“僵尸企业”处置需多方协作

破产程序应当成为处置“僵尸企业”的主要途径,但目前通过启动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的“僵尸企业”比例相当低,说明破产程序还不是其退出市场的主要方式。实践中,大量“僵尸企业”未能通过破产程序得到妥善处置的原因有很多。

比如,从债务人角度来看,有的债务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涉嫌违法行为等原因,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等;从债权人角度来看,破产程序中债权清偿比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从政府角度来看,出于政绩的考虑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有的地方政府不希望“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从法院角度来看,有的法院在适用破产程序处置“僵尸企业”的过程中,对于很多问题往往不能完全依据法律进行判断,还要与各政府部门沟通协调,为破产程序的推进以及资产的处置带来了很大的法律风险,导致其不会轻易受理复杂的破产案件;从破产管理人角度来看,破产案件的处理进度慢、涉及问题复杂、耗费精力多,但报酬较低,办理破产案件的成本收益不成比例,导致破产管理人对办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并不高。

而在破产重整时,要根据不同企业的行业属性及自身的特点来选择不同的破产重整模式,以制定出具有重整企业特点、具有创新精神、可行的重整方案,让重整后的“僵尸企业”得到新的发展机遇,也使利益相关者获得切实的保障和满意的结果。

实际上,在实践中处理“僵尸企业”需要多方共同协作。当地政府应制定有利于“僵尸企业”退出的政策和制度,建立综合性的协调机制。由于处置过程中涉及法院、公安、国土、税务、环保、工商等诸多部门,地方政府应该提前布局,统筹考虑。

另外,税务和工商部门应开辟针对“僵尸企业”税务、工商注销和破产重整的“绿色通道”,完善破产法律责任体系,对因所有者、经营者未移交账簿资料和公司财产等造成税务注销困难的,对其企业所有者、经营者的失信失职行为进行惩戒,从而遏制“假破产、真逃债”现象。

与此同时,法院应全面建立破产案件审判庭制度,建立健全处置“僵尸企业”的专项资金,健全配套保障机制,激发破产管理人工作积极性。

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质量复核专员郭金贵:资产调查为破产管理工作打好“地基”

进行破产企业资产调查,有利于掌握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为破产企业的财产管理提供依据;有利于了解破产企业的相关经济行为,确认破产程序中的各项实体权利;有利于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准确把握和有效追收,以保障破产程序合法、顺利进行,保障债权人得到最高的权利和受偿。

进行破产企业资产调查必须明确几个要点。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注册会计师担任破产管理人进行的资产调查,与注册会计师接受破产管理人的委托进行审计所做的资产调查深度是不同的。当注册会计担任破产管理人进行资产调查时,除了充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进行调查以外,还应结合《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的要求,尽可能利用各种途径和方法,以有效识别、调查和保护债务人财产。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注册会计师担任破产管理人进行资产调查时采用的审计程序和方法,与常规的年报审计和专项审计是不同的。当注册会计师担任破产管理人进行资产调查时,应采用详查方法,而非进行一定比率的抽查,应对破产企业的账面资产进行逐项审查,以尽可能获取破产企业完整的财务信息

此外,注册会计师担任破产管理人进行资产调查时,应结合《破产法》对破产企业财产的定义、范围和形态进行调查,而不能局限于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定义,同时应充分关注在会计处理上已作为成本或费用形式列支而形成的资产等。

总之,对破产企业财产状况的调查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工作之一,破产管理人只有将破产企业财务账面资产与法律意义上的债务人财产概念相结合,同时细致地分析、研究不同类别债务人财产的特性并采取相应的调查方法,才能做好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调查,为破产程序的顺利开展打下基础。

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朱华军:关联企业实体合并破产需避免“混同”

关联企业实体合并破产,是指由关联企业成员破产而引起的部分或全部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从财务角度出发,关联企业实体合并破产的实务操作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营性财产混同的判断。关注经营性财产混同,是因为企业的货币资产、固定资产等主要经营性财产,在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等方面难以区分。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关联企业之间货币资产相互占用且关联方之间记账混乱,往来款项难以核对,最终使货币资产及产生的经济利益归属难以界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随着需要在各关联企业之间相互交换使用,但管理混乱,不进行账务处理或随意进行账务处理,最终使固定资产及其产生的经济利益难以区分。

第二,财务管理混同的判断。财务管理混同是指,关联企业之间财务账簿、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难以区分或者混合使用共同账户。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财务资料由控制企业统一管理、统一进行账务处理,其他关联企业在财务信息管理上丧失独立性;在资金调度方面,受控制企业统一调配,有时会出现多家企业共同使用一个账户的情况。

第三,经营业务混同的判断。业务混同是指,主要经营业务相同而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受控制企业支配。

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关联企业成员从事的具体交易时不单独进行,而是受控制企业计划、组织和支配;控制企业和关联企业成员在对外经营过程中交替使用彼此身份,使债权人产生了模糊印象;关联企业内部实施大量的交易活动,其交易价格都以控制企业的整体利益需要为准,利益输送目的明显。

第四,人员混同的判断。人员混同即组织机构混同,是指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和经理相混同。公司的独立意志是通过组织机构表达出来的,如果公司上述人员混同,就很难保证关联企业成员的行为是完全基于其公司利益而做出的。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关联企业成员均由控制企业或控制企业股东出资,或虽出资股东不一样,但都与实际控制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交叉兼职,统一调配和任命;关联企业成员在职工人事任免、制度规定和福利待遇等方面均由控股企业制定。

来源: zhta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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