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许多会员咨询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的相关问题,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总归纳了一些政策文件及适用范围,以供大家参考。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依据
1.一般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需要独立进行核算,不计入职工教育经费科目,并不挤占职工教育经费的空间,而大家往往会忽略。所以“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以下两种情况:
① 如果“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同时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当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 如果“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同时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当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