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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债权救济的“另一把钥匙
2017-06-23 09:17:32

(原标题:破产清算:债权救济的“另一把钥匙”)

如果你是一家企业的员工,某天,财务人员突然通知“这个月工资发不出来”,之后这种状况持续多月;如果你是这家企业合作已久的供货商,某天,货款结不出来,几个月过去也不能恢复以前的生意伙伴关系;如果你是进行详尽调查后对债务企业发放贷款的银行,本来一直还贷顺利,突然出现多月逾期,企业摊牌说,无法清偿债务;如果你们去了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拿到了一份生效文书又申请了强制执行,法官却说,这家企业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有财产已经被他人抢先查封了……

 

上述几类都是企业的债权人。破产法律制度最早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生,保障债务企业在无法全面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让债权人公平受偿。不管是普通债权人、税款债权人,还是符合一定条件的职工债权人,甚至是享有财产担保权的债权人,只要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案件的规定,都可以提出对债务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

 

当债务企业遇到困境时,债权人能做什么?破产制度的设计对于债权人又意味着什么呢?

 

司法“冻结”保障公平受偿

 

“破产法的一系列具体制度设计,都是为了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充分地受偿。”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庭长武永庆说。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制度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破产制度保护谁的利益的问题上,债权人无需过多担心。

 

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企业破产清算益处在哪里?债权人不能选择继续和企业进行谈判,或者申请法院继续调查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吗?这些当然都是债权人的选择。不过,武永庆指出,在债务企业面临“资不抵债”的时候,申请债务企业破产清算是债权人一个有利且基本别无替代的选择。因为企业一旦陷入债务危机,财务状况恶化,债权人就不一定是企业优先会考虑偿还欠款的债权人,也不一定是能够“占得先机”挽回损失的债权人,甚至不一定是能够依法公平受偿的债权人,但是如果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至少可以做到依法公平受偿。

 

武永庆说,破产程序的开启就是一个让债务企业的“债”暂停的按钮,更是一个让“资”固定甚至缓慢回升的按钮。法院依法指定的管理人进场,所有债务偿还都必须停止。

 

其中最重要的是,破产程序具有天生的“冻结”功能,这是其他程序都无可比拟的。所有涉及公司财产的执行行为都得暂停,在债务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案件必须中止,以固定债务人的财产,消除“哄抢”执行而导致的财产减损可能性,保障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

 

资产“固定”实现企业增值

 

在现实案件中,不少债权人担心,如果债务企业早就转移财产了怎么办?武永庆表示,如果债务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之前的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对未到期债务进行提前清偿等行为,或者在六个月内都已经资不抵债却仍个别清偿债务的行为,这些都是有可能会被撤销的。此外,所谓资产“固定”,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价值上的固定,管理人还可以通过管理债务企业的财产、对外追收应收款等,实现企业财产的增值。

 

“所以不管是职工、税款还是其他债权人,至少无需在面临债权清偿困难的情况下又担心随时爆发恶意挤兑的 踩踏风险 。”武永庆说,破产清算开始,债务企业所有的财产不能随意处分,待对资产和债务进行“抽丝剥茧”后再来进行分配。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在这家债务企业面临资不抵债的情况时,虽然债权人的债权获得了清偿,但如果通过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关于处分债务企业财产方式,债权人所有为债权清偿所作的努力可能就会前功尽弃。

 

如果这个债务企业本身实力和运气都不错,破产清算转成了破产重整程序,那么债权人的损失将降到更小。《企业破产法》中破产重整制度不仅关注债务企业的再生,同样也给债权一个获得拯救的机会,在有实力的重组方进入的时候,债权也可能同样被挽救。而且,债权人对于是否给予企业重整的机会、选择哪个意向重组方的哪个方案都有投票表决权。

 

武永庆说,在重整案件中,一般会要求重整方案对债权的清偿率高于破产清算下的清偿率。

 

探索债权调整、清偿新模式

 

在债务清偿的方式上,不少债权人可能只对货币分配或者实物分配有一定的了解,其实关于债权调整和债权清偿,现有的破产重整案件都有很多尝试。武永庆说,债权调整和变更是不可避免,毕竟债务企业最大的问题就是现有资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债权减损是债权人必须作出的让步,如削减一定比例的债权数额、减免利息等,但是还可以通过债务延期偿还、用股权清偿债务等方式换取另外一种收益,特别是“债转股”(债权作价入股)。“在重整方案中,通过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利益的调整,债权人有可能将自己持有的债权转换成债务企业的股权,在困境企业经营状况和经营能力得到改善的情况下,分享未来的企业经营和发展收益。”

 

“其实,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意义,不仅仅是企业的生死存亡交由司法,可能更事关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的机制。所以,法院对于破产清算、重整的申请审查是非常审慎的。”武永庆说。在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法院对于受理破产案件立案的问题态度是积极的,保障当事人破产申请权,不会在法定条件之外设置附加条件。如果债权人作为法定主体提出破产申请,法院立案部门一律接收并会出具书面凭证,再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还会向债权人进行解释说明,告知补充、补正的材料。

 

“除了传统的自行协商、仲裁、诉讼途径,申请债务企业破产清算同样也是一种有效的债权救济途径。”武永庆说。

 

南方日报记者 戴晓晓

 

通讯员 王东兴

来源: zhta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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