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保本金融商品收益
旧法规:《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包括股票,因为持有股票取得的是股利,不是利息。但原营业税政策中包括股票。因此,企业取得的股票股利是否缴纳增值税存在争议。
变化:企业取得的股票股利不征收增值税。
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
因此,基金、信托和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适用6%的税率。
新法规:
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和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变化:基金、信托和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征收增值税。
免租期
旧法规:纳税人在出租期限内提供了免租期,有些税务机关的政策解读要求免租期期间要视同销售。
变化:出租方与承租方约定的免租期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预付卡
因此,发卡企业销售预付卡时开具发票,应当缴纳增值税。
新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款规定,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多用途卡也是如此。
变化:发卡企业销售预付卡时,不缴纳增值税,待持卡人实际消费时,再缴纳增值税。
提示:发卡企业销售预付卡时,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持卡人实际消费时,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的处理
对于
财税〔2016〕140号文件明确的免征或不征增值税的项目,
2016年第86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一)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已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以该业务对应的销项税额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同时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二)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已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以该业务对应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同时,纳税人已就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后方可享受免征或不征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