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北京市财政局、地税局和住建委联合发布通知,北京房地美工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请问此类房屋在缴纳土增税方面有优惠吗?
答:相关政策规定如下: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规定,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依据上述规定,北京规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清算时,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