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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原22号令对比分析
2017-09-11 08:01:52

2015年2月2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也就是由过去的“认定审批”改为“登记”。因此有必要对2010年3月20日开始施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进行修改,而且随着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后也可以考虑统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登记管理,为此,2017年9月30日税总官网终于发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TPSZSMART特将征求意见稿与22号令进行对比简要分析如下表。

项目

22号令

征求意见稿

简要分析

标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认定”改为“登记”,全文中全部进行相应修改。

法律依据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取消审批后需要修改一些旧的用语。

(删除)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年应税销售额的判定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具体明确应税销售额应包含的一些特殊金额及营改增差额纳税销售额的处理,这一处理规定在营改增36号文中已经做出了相应规定,是援用36号文内容,所以理解该《管理办法》同样适用营改增纳税人。

兼营的处理

 

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七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标准按照企业实际经营业务划分为三类:1、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2、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3、上述两种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标的登记

第四条 年应

来源: zhta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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