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文件:
第二条: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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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八、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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