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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走逃失联企业发票的税务处理思考
2018-06-15 09:34:31

 近日,A企业接到税务局核查通知,说2017年5月采购工程物资取得的发票的开票方为走逃失联企业,所以该采购发票要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并要按抵扣当期计算交滞纳金,是否合法?

下面我们从政策层面分析一下。

一、走逃失联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转出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转出进项税是否可以再抵扣

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三、核查结果为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72号):根据审理意见定性虚开的,稽查部门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发往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达到刑事案件移送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企业取得的发票为虚开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收到虚开的发票不符合39号公告的条件,则进项税要转出。那么转出的进项税是否要交滞纳金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四、企业收到走逃(失联)企业发票,核查确认前转出的进项税是否要交滞纳金?

通过以上政策,可以看到,企业在收到协查通知转出进项税时,并没有完全确认是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此时要求交滞纳金真的合适吗?

以下是黄山市国税局的意见,个人认为还是比较公允的:

异常抵扣凭证,是在当期申报表做进项税转出处理还是更正申报所属期申报表?(发布日期:2018-03-14)

问:我局按规定处理辖区一企业异常抵扣凭证,该企业对这批发票进行了更正申报并缴纳了滞纳金。后续该批发票经核实,属于正常。企业又进行了再次更正申报,请问,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可否退还?

答: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46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走逃(失联)企业重新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履行完毕相关涉税义务、调查澄清相关涉税事项后,纳入税务机关正常监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解除其走逃(失联)企业身份,同时可解除异常凭证的认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抵扣凭证审查系统,将解除信息推送至异常凭证接受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二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异常抵扣凭证,应首先做“进项税转出”而不是“更正申报”。进项税转出,在当期申报时处理,不会产生滞纳金。如果企业误做了更正申报而产生滞纳金,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还。  

来源: zhta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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