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委托出口货物,受托方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
月15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报送资料】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
1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1 份
2 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 份
3 委托方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1 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委托出口国家取消出口
退税货物的还需报送
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
托出口货物证明》
1 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
真实性的除外)。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应当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 月15 日前申请开具《代理出
口货物证明》,逾期税务机关不予办理。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受中小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
货物证明》的, 应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WMZHFW”
标识,税务机关将不再出具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24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65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
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26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5 年第29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
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6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