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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了发票才纳税这已经是三十年的魔咒
2018-08-30 15:43:15
税法关于纳税义务的规定洋洋洒洒,千言万语,都敌不过一张小小的发票。 无论是原来的营业税,还是营改增以后的增值税,抑或是营改增之前的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都是基本规定。由于相关规范高度概括,比较抽象,很多财会人员对其都处于死记硬背的状态,压根没有心领神会,因此执行的时候都是“事不关己 高高挂起”,大家自有自己的一套思路。 1、在原营业税时期,财会人员最喜欢的纳税方式是按照会计确认的收入来纳税。比如银行,很多系统就设置好了,按照会计入账的利息收入来计算缴纳营业税。按照这样的处理方式可能出现的问题是2016年4月所属期的利息,会计入账了,但是没有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都被提前缴纳了营业税。我曾经遇到一户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外资背景。2012年9月1日北京营改增之前,该公司都是按照会计收入申报营业税,交易的下游都是大型央企。部分业务,已经按照会计上的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了收入,但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却是在2012年9月1日之后,下游企业都来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急得企业财务部团团转。好在企业的税管员经验丰富,大胆给企业解决了出路。如果不发生重大税制变化,大家都不会关注真正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同样在原来的营业税时期,那些传统的提供劳务的纳税人还是采用开了发票才确认会计收入,才确认纳税义务的三位一体的方式。这种方式其实并未体现税法的本意,却因为实践,变成了所谓的真理。 3、在增值税时期,大家也同样不太在意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多数企业还是采取开票才纳税的处理方法。认为这是以票控税的基本原则,认为不开票不纳税,开了发票才纳税是天经地义的法则。当年,每一次营改增新旧税制转换日,强势的买方都希望通过推迟索要发票来获取增值税时代的专票来增加抵扣机会。2018年5月1日,增值税两档税率各下调一个百分点,无数个卖方都在盼望晚点开票来少交一个点的税。但是也有无数个买方期望还可以得到高一个点的专票。 4、即使是在增值税时期,也有按照会计收入确认纳税义务的情形。有的企业持有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其利息的纳税义务是在合同约定的付息日(到期日),但是不少直辖市大的税局却要求纳税人按照会计分期入账的利息收入时间来确认纳税义务,这是明显不符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要求的。 纳税义务和开票之间的暧昧,估计还要“怀”上三十年。从征管角度来说,如何设计一个既不打破现行以票控税机制,又适应现代化创新型商业运作模式发展的纳税义务制度,还是需要艰难的探索。
来源: zhtax.cn    作者:王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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