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可以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
关提出书面申请补办。
【报送资料】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
1
《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及申报电子
数据
1 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丢失《出口货物转内销
证明》需补办的还需报
送
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
用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
抵扣税款的证明
1 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补办的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重新出具的有关证明会注明“补办”字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认为出口退税有关证明出具有误需要作废的,可以向
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作废。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24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