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符合规定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可以直接或委托退税代理机构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退税商店备案。
退税商店备案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变更之日起10 日内向主
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退税商店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应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报送资料】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
1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2 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申请退税商店备案的,
还应报送:
1、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资格书面证明;
2、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信用等
级在B 级以上的书面证明;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经安装并
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书面
证明;
4、同意做到“安装、使用离境退税
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
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
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及“同
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
并准确核算”的书面同意书。
1 份
申请退税商店备案变
更的,还应报送:
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证件
及资料。
1 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应受理后,本事项在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颁发退税商店标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退税商店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统一颁发的退税商店标识,便
于境外旅客识别。退税商店申请注销时,应将退税商店标识交回至省税务机关。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4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