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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的四问四答
2019-02-15 16:00:32
问1: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   举例说明:   例1: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   例2: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3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   基于以上情况,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相关阅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选择月报还是季报<二哥税税念>   问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能否享受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其包含销售不动产在内的所有销售额均可享受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季)销售额超过免税标准的,其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   例1: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9(=4+3+2)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均可享受免税政策。   例2: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7(=4+3+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3)万元,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税。   问3: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但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的,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举例说明:   例1:某小规模纳税人于2019年2月15日开业,如果选择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其在2019年一季度的实际经营期为2个月,如果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20万元,免征增值税。   例2: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因经营原因,于2019年2月1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或办理停业),当期申报应纳增值税销售额25万元(无差额扣除因素)。因其实际经营期只有2个月,已超过2个月按月免税销售额的合计,因此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因此,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期申请注销或者办理停业需要提前申报纳税时,要根据实际经营期来确定其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停业时,税务机关前台人员应先在金三系统录入注销或停业申请,由系统自动提示注销或停业未申报,并根据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或停业的时间,来计算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   问4:小规模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后何时生效?   答:小规模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为即办事项,办税服务厅收到纳税人申请后即时办结。   “月改季”情形。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将按月申报变更为按季申报的,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的第1个月,则按季申报自本季度起生效;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第2个月或第3个月,则按季申报自下季初起生效,本季度继续实行按月申报。   “季改月”情形。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将按季申报变更为按月申报的,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的第1个月,则按月申报自本月起生效;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第2个月或第3个月,则按月申报自下季初起生效,本季度继续实行按季申报。   以2019年一季度为例:   例1:原实行“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2019年1月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操作如下:   1.税(费)种认定:将原“按月申报”的税种“认定有效期止”修改为2018年12月31日,并新增“认定有效期起”为2019年1月1日的“按季申报”税种认定信息。   2.申报期限:纳税人应在2019年4月征期内申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所属期的增值税。   例2:原实行“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2019年2月或3月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操作如下:   1.税(费)种认定:将原“按月申报”的税种“认定有效期止”修改为2019年3月31日,并新增“认定有效期起”为2019年4月1日的“按季申报”税种认定信息。   2.申报期限:纳税人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属期增值税仍实行“按月申报”,并将在2019年4月属期起实行“按季申报”。   例3:原实行“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2019年1月申请变更为“按月申报”,操作如下:   1.税(费)种认定:将原“按季申报”的税种“认定有效期止”修改为2018年12月31日,并新增“认定有效期起”为2019年1月1日的“按月申报”税种认定信息。   2.申报期限:纳税人在2019年2月征期内申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属期增值税。   例4:原实行“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2019年2月或3月申请变更为“按月申报”,操作如下:   1.税(费)种认定:将原“按季申报”的税种“认定有效期止”修改为2019年3月31日,并新增“认定有效期起”为2019年4月1日的“按月申报”税种认定信息。   2.申报期限:纳税人在2019年4月征期内申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属期增值税
来源: zhtax.cn    作者: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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