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0号 星期六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用户登录   用户注册 忘记密码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分公司为独立核算,可否单独适用小微企业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
2019-07-23 18:06:48
【问题】   分公司为独立核算,可否单独适用小微企业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   【答案】   《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83.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国税总局答复,分公司虽为独立核算,但不可单独适用小微企业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分公司的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应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来源: zhtax.cn    
最新公告
会员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工商总局 山东国家税务局 青岛国家税务局 中国财政部 青岛市工商局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国外交部 青岛国际经济信息网 四方区劳动代理中心 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 中国产业报协会 中国税务杂志社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版权声明 合作加盟 广告业务 会员服务忘记密码 投诉建议

Copyright  中惠涉税鉴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惠咨询集团  本站资料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咨询电话:0532-85628680   专用邮箱:goodqdzh8@163.com
备案序号:鲁ICP备18051875号  鲁公网安备37020302370978号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