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29号 星期五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用户登录   用户注册 忘记密码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李平:减税降费:实现“1+1>2”的减负效果
2019-09-10 09:19:41
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需要税费同降,实现“1+1>2”减负效果;需要税费同征同管,为减税降费预留空间;需要深化税费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收入体系。   近年来,我国连续实施减税降费政策并不断加大政策力度。继2017年减税降费超过1万亿元、2018年约1.3万亿元之后,今年计划全年减轻企业税收和社保缴费负担近2万亿元。本轮减税降费主体聚集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主要税费种类,这将为我国应对经济下行压力、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发挥出重要作用。   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需要对我国税费同在的长期性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在公共财政体制下,税费同为政府财政收入的形式,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配置社会资源,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但二者地位存在较大差距,税收是公共财政的第一大收入来源,费则处于辅助地位。但是,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于市场主体而言,税与费都是必要负担的现实将长期存在。根据财政部统计数据,2018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156401亿元、非税收入26951亿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75405亿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2900亿元。可见,实现减负目标,不应仅仅靠减税。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和更加明显的降费,担负着新的时代内涵、新的历史使命。   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需要做到税费同降,形成合力,实现“1+1>2”的减负效果。本轮减税降费措施主要包括,深化增值税改革,制造业等行业原16%的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原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继续向推进税率三档并两档、税制简化方向迈进。与此同时,明显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地可降至16%。从需求侧看,不论是个人所得税改革还是增值税减税,都将促进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其最终结果是促进消费增长,扩大国内需求市场。从供给侧看,减税与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形成合力,进一步释放微观主体活力,促进企业多投资、多研发,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需要税费同征同管,大力提高征管质效,为将来的减税降费预留出空间。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税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优势在于:其一,税务部门在征管条件、信息系统和征收成本上具备显著优势;其二,税费同征同管有利于实现企业缴费的依法足额征收,并有利于提供高效便捷的行政服务;其三,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障基金体系完善奠定重要基础。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将大大减少不诚信、不守法企业漏缴、少缴、不缴社保费的违法违规现象,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同时,需要从理论与实践出发,考虑税费征收的差别,研究新征管模式运行对市场主体的影响,特别是自然人税费征收管理问题。在实际征收过程中,要把握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充分考虑社会保险费征管机制的变化对纳税人的影响和企业的适应程度。   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需要继续深化税费改革,为建立现代财政收入体系打下坚实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推进税费改革,20世纪80年代分两步实行“利改税”,进入21世纪,先后实行了农村税费改革、成品油价格及交通费改革、环境保护费改税、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税费改革正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但与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目标相比还有差距。这需要凝聚共识,积极推进税费改革,逐步建立现代财政收入体系。未来一段时期的税费改革,应大幅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占政府收入的比重,提高税收收入占政府收入的比重,只有这样,税收收入在政府收入中的主体地位才能稳固下来,才能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因此,需要继续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较大幅度减少政府性基金种类,特别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较大的问题,应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房产税立法进程,减少地方政府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依赖。对于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特别是社会保障基金,应加快推进费改税,进一步降低各类收费收入在政府收入的占比。进一步加强收费立法管理,针对目前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过多,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状况,有计划地推进立法工作,实现收费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逐步把税收法定拓展到政府收入法定。(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 zhtax.cn    作者:李平
最新公告
会员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工商总局 山东国家税务局 青岛国家税务局 中国财政部 青岛市工商局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国外交部 青岛国际经济信息网 四方区劳动代理中心 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 中国产业报协会 中国税务杂志社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版权声明 合作加盟 广告业务 会员服务忘记密码 投诉建议

Copyright  中惠涉税鉴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惠咨询集团  本站资料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咨询电话:0532-85628680   专用邮箱:goodqdzh8@163.com
备案序号:鲁ICP备18051875号  鲁公网安备37020302370978号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