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或个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当上市公司宣告分派股息红利时,在除权日之前一日持有它的股票的企业或个人(即股东)可享有该等权益,在除权日当日或以后才买入该公司股票的人则不能享有该等权益。那么企业或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呢?是否有税收优惠呢?下面一一详解。
一、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其股息红利
企业投资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有普通股和优先股。什么是优先股呢?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那么上市公司给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东分配股息红利,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是否免税的税收优惠呢?
国发〔2013〕46号第三条第(十六)项规定,优先股相关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应当遵循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会计标准。企业投资优先股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发〔2013〕46号的规定,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含优先股股票),连续持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流通的股票满12个月取得股息红利(即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连续持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流通的股票未满12个月取得股息红利(即投资收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