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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财税政策
2020-01-16 08:08:44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强化税收调节、实现财政政策提质增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2019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部署2020年经济工作,对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强化税收调节、实现财政政策提质增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强化税收调节,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提高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运用好逆周期调节工具;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又进一步强调,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大力提质增效,更加注重结构调整,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随后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分别从财政政策提质增效、促进形成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加快建立完善现代财政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对全年财税政策和财税工作作出安排。2020年的财税政策令人期待。

  持续做好税收调控,发挥好税收政策在逆周期调节中的关键性作用。作为政府相机抉择的重要政策工具之一,财政政策在历次重大宏观调控中都担当了重要职能,而税收调控始终是财政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在世界范围内率先实现回升向好并逐步摆脱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在此期间所实行的结构性减税政策逐步转向普惠性减税和结构性减税措施并举,推行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的税收调控,强调不搞“大水漫灌”式的强刺激,更加注重税收调控与税制改革的协调与配套。一个以全面优化税制为基本方向,更加着眼于长期的改革性调控政策体系逐步建立,成为实施有效政府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以来,特别是2018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稳中有变,外部环境复杂严峻,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税收调控短期稳增长的必要性日益凸显。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19年要发挥好宏观政策逆周期调节作用,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税收调控根据宏观经济需要及时做出调整,减税降费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大规模减税降费总额达到2万亿元以上,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减税降费与收缩成本综合配套,税制改革与政策调整统筹协调,综合性系统性协调性远超以往。2020年的税收调控要继续发挥逆周期调节功能,以调整完善税收政策,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制造业稳定增长为重点,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稳定经济发展基本盘,力促经济企稳回升稳定增长。

  持之以恒推进税制改革,加快建设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税制体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均强调要健全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强化税收调节,更加注重结构调整。笔者认为,未来,税制结构应由流转税、所得税“双主体”税制加快转变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三足鼎立”的复合税制体系,降低流转税,稳定所得税,提高财产税,不断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目前,互联网、移动互联等技术革新和数字经济发展使得税收监管难度大大提升,现行税制结构越来越难以适应新技术迅猛发展的要求。财产税类和特定行为目的税类调节能力不足也会导致税制结构难于抵御潜在增长率下降的冲击。建议不断降低间接税平均税率,提升直接税地位。这既是提高现有税制调节功能,优化税制结构,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的现实需要,也是提升税制效率、增强收入功能的必然选择。

  统筹谋划税收战略,全面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加快建立完善现代财政制度、稳步推进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统筹协调落实与区域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财税政策、大力推进税收立法等作出的重要部署,与推进国家现代化进程、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息息相关。笔者认为,应确立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科学处理财政需要、国家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合理的宏观税负要在政府筹资与经济社会发展可承受能力之间努力寻找平衡点。针对面向2020年政府承担的繁重支出责任,应深入研究政府的筹资需要和经济增长对宏观税负的可承受能力,保持适度的宏观税负水平。财税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制度保障功能。要建立健全长效普惠的财税扶持机制和精准有效的差别化财税支持机制,助推国家重大区域战略落地,做好雄安新区高标准建设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东北地区振兴、西部大开发等财税政策支持,促进形成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进立法进程,将税收立法与税制改革相统一,寓改革于立法之中,有效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调整优化关税进口税收政策体系,健全完善国际税收合作体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不断提高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水平,逐步建立起以双边税收协定为基础、多边税收合作为补充的税收征管合作网络。不仅对维护我国税收权益、促进企业“走出去”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主要以控管国际税源、防范国际偷逃税款为基本目的的国际税收合作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客观需要。特别是以增值税等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与以所得税等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之间的税制差异,在出口退税制度配合下所导致的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差异和大规模贸易顺差,已经越来越成为引发国际贸易争端的重要因素。长远看,必须拓展现有国际合作范围,探索新的国际合作方式,协调改革进口税收制度,积极融入税收国际化潮流,持续推动改善营商环境。应积极构建“一带一路”框架下的国际税收合作新机制,以现有国际税收规则为基础,针对我国和沿线国家贸易和投资特点,不断创新规则和指引,切实满足沿线国家的经贸需求。调整优化关税政策体系,降低关税总水平。增强税制协调、征管协调、机制协调和服务协调,积极主动开展多双边交流合作,推动多双边税收合作深入发展。

来源: zhtax.cn    作者: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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