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相关规定,在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享受一定的环保税减免税优惠。
对于应税水和大气污染物,如果医疗机构的污水直接排放到环境中,则需要申报缴纳环保税。不过,如果医疗废水直接进入管网,并排入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不需要缴纳环保税,也不用做基础信息采集。
排放应税污水和大气污染物的医疗机构,包括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纳税人,以及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和疗养院等。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的规定,这两类纳税人的排放标准不同,执行的减税标准也不同。
对于应税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值得关注的是,只有超标的噪声才是应税税目。所以,医疗机构纳税人要准备相对应的噪声监测报告,达标排放的,无须缴纳环保税。
医疗机构享受环保税免税优惠,需要关注的重点主要聚焦在纳税凭证整理上。值得关注的是,免税优惠类型不同,需要提供的凭证类型也不同。
医疗机构排放污水,享受免税优惠,需要提供污水排入管网,并进入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相关证明;排放固体废物免税优惠,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去向是否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6号》相关要求的证明;享受噪声免税优惠,需要准备相对应边界的噪声监测报告等。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机构申报固体废物环保税可以进行零申报,但必须要满足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税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284号)要求,对未直接向环境排放固体废物,且不享受综合利用税收减免的单位,不得再要求其进行纳税申报。换言之,没有产生一般性固体废物的医疗机构,在危险废物均合法贮存及处置的情况下,不需要进行固体废物环保税的申报。笔者建议,这些医疗机构仍应进行基础信息采集。
(作者:中翰税务首席环保税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