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为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和充分享受13号公告的税收优惠,现就三类不同的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等财税处理事项示例如下:
一、应用示例(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
甲公司主营业务为广告业,属于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为按季申报,2020年1—2月实现广告收入164800元(含税),2020年3月实现广告收入100000元。
(一)发票开具
1、2020年1—2月甲公司实现广告收入应当开具适用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发票,即不含税销售额160000元,税额4800元,价税合计164800元。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七期)》第15条问答,甲公司享受13号公告的免税优惠,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甲公司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即2020年3月甲公司应当开具免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和价税合计均为100000元。
(二)税务分析
1、甲公司2020年1—3月不含税销售额为26万元,未超过30万元。
2、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的规定,甲公司2020年1—3月销售额26万元全部免征增值税。
3、如果甲公司就2020年1—3月部分广告收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无法收回的;或者客户拒绝接收增值税普通发票,甲公司不得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下同。
(三)会计处理
1、依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第二条(十)项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2、2020年1—2月实现广告收入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64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800
3、2020年3月按规定开具免税发票,无应交增值税(下同),因此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4、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800
贷:营业外收入 4800
(四)纳税申报
1、甲公司在办理2020年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