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生产化工产品的企业产生沉淀有杂质或者有害成分的废液是比较多见的现象,对于这些有害废液不能直接进行排放,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否则将受到环境保护相关法规的处理,严重者可能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无害化处理,需要的专业设备和人员的费用较高,一个企业独立建设无害化处理将需要承担较重的负担,甚至无法承担,于是出现了废弃物专业化处理的企业。
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企业的经营模式中,根据市场情况存在两种基本模式,一是支付货款,收购废弃物,进行处理形成产品之后销售。另一种是接收废弃物,接收处理费,进行专业化处理。
对于出钱收购废弃物的情形下,一般废弃物包含有一定价值的成分(如单晶硅片、多晶硅片等需要切割的工序规程中的废弃液),一些专业化处理企业就专门收购这样的废液用于提炼有效成分生产成其他产品进行销售,或者经过特殊的工艺处理,还原成原性能的产品进行销售。这种情况下,收购环节由废弃物出售企业按照货物适用税率开具发票,专业化处理企业按照通常的购销关系处理。
对于收取处理费,接收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增值税税率的适用,一种争议比较大,各地处理有所不同,比如,有按照工业性加工处理的,有按照服务业加工处理,更有享受综合资源利用即征即退税政策的。对于这类情形,并非按照一种方式处理,而是需要根据是否形成货物和货物所有权的归属进行不同的处理。
1.没有形成货物,回归自然或者消灭的。
这种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一般就是属于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可以归入到“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废弃企业在支付处理费时可以向处理企业索取增值税发票,如果是生产的产品是应税产品,笔者认为可以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专业化处理企业在收取处理费用时,应当按照6%计税。
2.处理后形成货物的,需要根据双方的合同协议和实际操作的物权归属的不同分别进行处理。
一是废弃物产生的企业委托处理企业进行处理之后,形成的货物收回,不属于处理方企业的,那么,这样的合同关系一般属于委托加工合同,专业化处理企业提供的是加工劳务,收取的处理费就是加工费,按照“加工劳务”13%税率进行发票开具和纳税。
二是专业化处理企业接收处理之后,后续的处理结果与废弃物产生企业无关,即后续形成的货物归处理企业所有,并处置。此时,对于废弃物产生企业来说,与没有形成货物一样,移送处理企业之后概不承担后果,故同样按照“专业技术服务”6%税率开具发票。处理企业对于经过专业化处理之后形成的货物对外销售时,按照一般的自产货物销售一样适用对应的增值税税率,同样也适用相应的减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