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优惠?
根据《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的规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合同签订时没有金额,这种合同怎么缴纳印花税?
根据《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3、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借款提供了融资担保,取得了部分融资担保收入,还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的规定,对其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同时规定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4、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取得的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5、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前后怎么衔接?
纳税人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然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一是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二是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调整后形成多缴税款的,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