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治市锦辉源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军看到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后,心里一直悬着的石头终于落地。他表示,有了16号公告的支持,企业将进一步缓解资金压力,更好渡过疫情难关。
原来,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曾先后出台《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等规范性文件,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并规定优惠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而16公告将这一优惠延续至2022年12月31日。
笔者注意到,16公告在明确延续优惠的同时,对享受优惠的主体和客体均作出规定,相关纳税人应关注细节要求,准确享受优惠。更值得关注的是,16号公告未对叠加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作出限制,所以,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还可以叠加享受优惠,相关纳税人有必要全面掌握各项政策内容,及时而充分地享受优惠。
举例来说,甲物流企业租用了6000平方米的大宗商品仓储土地,用来存放蔬菜等农产品,符合16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可以减按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假设甲企业所在城市仓储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率为20元/每平方米,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地省政府规定,自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统一按现行税额标准的90%调整;同时,甲企业还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六税两费”优惠。这也就是说,甲企业可以同时享受上述3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其2020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结果为:6000×20×50%×90%×50%=2.7(万元)。
需要提醒的是,16号公告有一个变化点,这就是享受优惠的资料从备案改成了备查。此前的33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享受减税优惠必须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16号公告规定,享受减税政策的物流企业只需要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这一变化既使得纳税人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享受优惠,同时也对纳税人的自觉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笔者建议,相关企业的财税人员应当更加严谨地对待相关资料的收集,准确、合规、认真地做好享受优惠用地面积划分、优惠计算等各项工作,并注意及时保存好相关资料,防范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