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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增值税的涉税风险
2020-06-29 00:00:00

 1、增值税的涉税风险

(1)计税方法选择错误

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一般计税按9%税率计税,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计税。部分建筑企业选择计税方法错误,从而造成税率使用错误,造成少缴或多缴增值税,也影响进项税额抵扣。

(2)对甲供工程核算不准确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承包方仅提供建筑劳务及部分辅助材料的工程,即“包工不包料”。

目前,对甲供工程的会计核算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我接触过的建筑业上看,对于甲供工程会计核算一般有两种方法,分别为:总额法和差额法。

①总额法

工程的结算款中包含甲供材金额。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

②差额法

工程的结算价中不含甲供材金额。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工程款另外支付。

(3)兼营行为未分别核算,混淆兼营与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如建筑工程使用购入的材料,结算时工程款按混合销售处理,应全部按建筑服务计算增值税。

纳税人同时有两项或多项的销售行为,为兼营。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如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其中的设计、设备销售与建筑劳务应按兼营分别按不同的税率开具发票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

(4)对外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虚开增值税发票处理问题的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并且购买方取得的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都可构成虚开或者取得虚开发票的情形。建筑企业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主要有两大类:

①对外虚开发票。为虚增收入、税收返还、增大成本或为其他没有实际经济业务往来企业多抵扣进项等而对外虚开发票。

②接受虚开发票。营改增后,建筑施企业的施工设备、材料、施工人工费等相关成本虽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其中材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市场上常见的主要材料如混凝土、钢筋、钢材等这一类还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的材料以及一些辅材,如石灰、红砖、水泥、黄砂等材料,施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大多都是从个体散户手中购买,根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供应商未按规定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容易产生接受和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此外,为虚增成本、虚抵进项而接受购买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等。

(5)进项抵扣不符合规定

建筑企业在进项税额抵扣上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抵扣了下列项目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相关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②发生非正常损失时,相关进项税额和随之发生的运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各单位应加强相关资产的管理,完善相关制度,避免非正常损失的发生。

③取得合法凭证,但业务内容不属于可抵扣范围,主要有以下项目:

(1)项目部食堂所用的厨具、餐具、水电暖气煤气、用具、菜品、热水器、饮用水设备、纸杯、及为运输厨房用品而发生的运输费;

(2)项目工会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物品采购、租赁(场地或车辆租赁)或者慰问费等;

(3)为项目部员工租赁宿舍及宿舍配套用品、水电暖煤气、物业费;

(4)自购的周转材料摊销;

(5)机械使用费中外购设备折旧费、机械操作人员工资及附加费;

(6)征地拆迁费及房屋、道路、青苗补偿费;

(7)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个人学历教育培训、外聘人员工资、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用于职工福利类的培训费、劳动保护费、水电气暖燃煤费、租赁费、书报费、修理费、广告费、物料消耗、取暖费等不得抵扣;

(9)会议费中外包给酒店、旅行社等单位统一筹办,取得的发票为餐饮或娱乐业发票不得抵扣;

(10)因公出差的餐费及误餐补助等;

(11)通信费中以职工个人名义开具的通讯费发票,为职工发放的移动话费补贴、电话费补贴;

(12)车辆使用费中司机安全行车费以及用于集体福利的修理费、油料费等;

(13)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酒、招待用茶和礼品等;

(14)折旧、摊销、排污费、诉讼费;

(15)保险费中为员工购买的人身保险不得抵扣;

(16)税金:包括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其他税金等不得抵扣;

(17)行政事业性收费;

(18)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汇兑损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二)对于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没有运用下面的公式进行正确分摊: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来源: zhta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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