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经营策略,不少企业在过年、过节、有重大活动或者其他促销时点,往往向本企业以外的利益关系人,比如客户单位负责人、相关上下游供应商管理人员、行业协会负责人等赠送礼品、纪念品,以达到加强沟通联系、宣传推广等目的。
对于企业这类支出决策,在避免违反商业贿赂规定的同时,也要考虑相关税务处理,防范涉税风险。
一、对于自然人,企业应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企业符合上述要求的公关支出,应当按“偶然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二、符合条件的公关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关支出,可以视具体情况归类为业务招待费支出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全额或限额在税前列支扣除。
总之,企业在做公关支出决策前,应充分考虑衡量该决策带来的税务处理,再付诸行动。实施过程中,企业应及时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避免带来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