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周的会员咨询中,有会员问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企业所得税和社员的个税的相关问题,这类的问题,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税法的相关规定来分析,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是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