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6号 星期五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用户登录   用户注册 忘记密码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我购买方依据抵扣的进项税额于4月份申请并取得了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5月申报增值税时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2020-07-30 22:31:08
【问题】   我购买方依据抵扣的进项税额于4月份申请并取得了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5月申报增值税时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购买方企业应于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当期,将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因此,5月申报增值税时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来源: zhtax.cn    
最新公告
会员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工商总局 山东国家税务局 青岛国家税务局 中国财政部 青岛市工商局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国外交部 青岛国际经济信息网 四方区劳动代理中心 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 中国产业报协会 中国税务杂志社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版权声明 合作加盟 广告业务 会员服务忘记密码 投诉建议

Copyright  中惠涉税鉴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惠咨询集团  本站资料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咨询电话:0532-85628680   专用邮箱:goodqdzh8@163.com
备案序号:鲁ICP备18051875号  鲁公网安备37020302370978号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