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给企业提供了劳务报酬。
对于个人来说,其取得是劳务报酬收入,依法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企业来说,这是其支出的成本费用,依法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个人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个人呢一般是没啥意愿去主动申报纳税的,所以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由支付方代扣代缴,让支付方来帮税务局管控起来,支付方没干好,国家税款流失,税务局就来罚你的款。
而对于企业发生的成本支出呢,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的规定取得相应合法的扣除凭证才能税前扣除。
28号公告说了,如果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那必须以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我们从劳务报酬的范围来看
非常明显,个人独立从事这些行为都是增值税的应税范围,那么企业就必须以个人提供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劳务报酬需不需要开发票,其实也就很清晰了。
你看,税法各个点拿捏的多好,个人你提供劳务不交个税,我会安排有登记的企业给你扣,个人我监管不了,企业我还管不了?企业不扣,我就罚企业的款,跑的了和尚跑不了庙;个人不去代开发票缴纳相应增值税等税收,企业税前扣除就有风险,这又是一个互相牵制,拿捏的死死的。
为什么28号公告又规定个人提供小额零星业务,企业可以不用发票而用内部凭证税前扣除?而且把个人零星业务的标准保持和增值税起征点一致,那就是个人按次500,这不也是一种牵制嘛,个人按次不超过500是免税的,你免税,你开发票也不纳税,为了方便,干脆不开吧,企业这边就凭内部凭证扣除了。
所以你说你提供了劳务报酬不提供发票行吗?按次超过500不提供发票这边企业还税前扣除,你那边还没交增值税,哪有这么好的事。
劳务报酬提供发票理论上那是必须的。
个人当然没法自己开发票,都是税务局代开,其实现在个人提供劳务后开发票非常简单了,比以前不知道方便了多少,微信、支付宝、电子税务局都能代开,代开后甚至根本不需要去取纸质发票,电子邮箱马上给你把电子发票发过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