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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入账”涉税风险,一文讲清!
2020-08-30 13:37:07

 “暂估入账”对于我们财务人员而言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中颇为常见,比如,由于我们公司没有向供货方及时结算货款,因此对方未向我们公司开具发票。今天,笔者就与各位财务朋友共同交流暂估入账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问题。在文末,笔者援引的与“暂估入账”相关的税务稽查案例,希望能给您提个醒儿~

问题1.暂估入账金额是否应该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例1.甲公司是一家生产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8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不含税金额200万元,增值税税额26万元。甲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向乙公司全额支付货款,同时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月15日,甲公司收到该批材料,经验收入库后投入生产。月末,由于甲公司未能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也未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针对上述业务,甲公司财务人员认为,甲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价税合计为226万元,根据企业财务管理方面需要,应付账款户应准确反映企业欠款的金额,若仅以不含增值税价格暂估入账,会存在少计应付账款问题。为此,财务人员于当月末做了如下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暂估 226万元

贷:应付账款 226万元

那么,甲公司财务人员的账务处理正确吗?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一项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因此,根据规定甲公司当月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原材料——暂估 200万元

贷:应付账款 200万元

下月初,根据规定,甲公司应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即2020年9月初,甲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暂估 -200万元

贷:应付账款 - 200万元

假设2020年9月15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进行了认证抵扣。9月2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货款,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6万元

贷:应付账款 226万元

借:应付账款 226万元

贷:银行存款 226万元

针对上述账务处理,有财务朋友可能提出这样的问题:

我公司购销业务频繁,每月存在大量暂估入账情形,且暂估涉及的发票有时时隔数月才能取得,若按照规定月底暂估入账,次月初未取得发票红字冲回,本月未取得发票月底再暂估入账,直到最终取得发票月份才能终止这种“暂估——红冲——暂估”模式,我们财务人员的工作量会大增,有什么解决的办法吗?

笔者建议,对于已做的暂估入库账务处理,我们在发票最终取得月份做冲回即可,这样可以简化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不过,笔者也要提醒您注意:

针对暂估业务较多且涉及众多供应商情形,我们财务人员最好建立工作台账,其内容可细化至具体供应商名下,以便我们及时对暂估金额红字冲销,从而达到既方便对账又能避免重复入账多结转成本涉税风险。

问题2.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暂估入账成本能否在税前列支扣除?

例2.甲公司是一家商贸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2020年9月,甲公司从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一批货物,合同约定的不含税金额10万元,税额1.3万元。当月,甲公司将该批货物对外销售。由于甲公司资金周转紧张,本月未向乙公司支付合同价款,乙公司也未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甲公司以暂估成本10万元结转了主营业务成本。那么,在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暂估入账成本能否在税前列支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因此,对于暂估入账成本,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环节是可以在税前列支扣除的。

问题3.暂估入账成本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未取得发票,能否税前列支扣除?

例3.假设在例2中,甲公司拖欠乙公司的合同价款价税合计金额11.3万元,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归还,也未取得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发票。那么,对于暂估入账成本甲公司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本案例,由于甲公司支出项目为增值税应税项目,且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所有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公司应以增值税发票作为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对于暂估入账成本,甲公司未取得发票则成本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问题4.暂估入账成本在汇算清缴后取得发票,成本支出应在哪一年度税前扣除?

例4.针对例3,假设甲公司在汇算清缴期内,对未取得发票的暂估成本10万元做了纳税调增处理。2021年6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货款,当日取得了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暂估入账成本在汇算清缴后取得发票,甲公司应将其作为2020年度还是2021年度成本费用支出?

由于该笔业务发生在2020年9月,且当月甲公司以做相应的账务处理。虽然,甲公司实际取得发票月份为2021年6月,但该项支出仍应作为2020年度成本支出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甲公司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其实,对于暂估入账问题,只要我们粉丝朋友在发票实际取得月份及时做账务处理通常不会产生涉税风险。然而,实务中,一些企业却将暂估入账作为一种偷税的手段,干起了违法的勾当。接下来,笔者与您共同学习一下原上海市国税局第五稽查局查处的与暂估入账相关的稽查案例。

稽查案例简介:

面对J医疗产品公司呈现高收入、微盈利、低税负的疑点,税务稽查局对该公司依法实施税务检查。

经检查发现,J公司自行制定了3%的平均销售毛利率。每月末,J公司根据当月主营业务收入的金额和3%毛利率来确定当月需要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需要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与实际购进库存商品之间的差额,通过“暂估”部分库存商品的方式处理,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做纳税调整处理。为了便于您理解,笔者举个例子:

简化计算的毛利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假设当月J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实际购进库存商品取得的发票金额为500万元。因企业自行设定的毛利率为3%,毛利则为1000*3%=30万元,当月需要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为1000-30=970万元。由于该公司实际取得发票金额为500万元,因此,该公司以暂估的方式虚拟结转成本970-500=470万元,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做纳税调整处理。

经税务机关统计,J公司在检查所属年度通过采取“暂估”方式分别虚增库存商品1200余万元和1100余万元,并将上述两年内账面虚增库存商品全部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通过这种“鱼目混珠”的方式将虚增的库存商品在当年税前扣除。由于该手法具有连贯性,涉及多个年度,最终,税务稽查局对J公司作出追缴各类税款1300余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并已全部解缴入库。
来源: zhta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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