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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2020-10-13 09:30:55
【事项名称】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申请条件】 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方式完成印花税款的缴纳或退还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证明凭证)。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税时向纳税人交付、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印花税票。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的有价证券。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可以购买印花税票贴花缴纳,也可以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采用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的,应当将纸质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机关和印花税票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一并开具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纸质凭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第二条第四项 税务机关、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应当同时开具《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机关印花税票销售人员、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时,应当持《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一并办理。 【办理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自然人 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 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1.可通过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https://etax.qingdao.chinatax.gov.cn/portal/)、自助办税终端办理。 办税服务厅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2.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各区、市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联系电话】 可拨打0532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咨询。 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 zhta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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