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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规避税务稽查执法风险
2020-12-14 13:13:38

  作为一名在税务稽查工作岗位上工作近二十年的稽查人员来说,如何优化并治理税收环境,我认为首先要规避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什么是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呢?它是指在开展税务稽查活动过程中,因稽查部门或稽查人员的过失或过错,造成稽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稽查对象依法提出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赔偿;或因稽查人员失职、渎职、舞弊行为而被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可能。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作为税收征管最后一道防线的税务稽查工作,执法风险也在逐渐加大。如何防范和规避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成为税务稽查工作者必须思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税务稽查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风险点

   稽查部门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每个环节都由不同的部门来实施,因此执法风险从始至终贯穿于四个环节,主要表现为:

   (一)选案环节。违背稽查选案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随意选案,重复选案,应选不选,造成稽查工作打击不准、打击不力。待查对象确定后,不经立案审批或《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不经稽查局局长审批,即下达《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举报案源受理人员,擅自隐藏举报材料或不按规定进行处理,不遵守保密原则,擅自泄露举报内容,不按规定兑现举报奖励等。

   (二)检查环节。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检查或无执法权人员进行检查,检查不是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未按照规定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按规定调取、归还当事人的帐薄资料。伪造、编造虚假证据或运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违法检查甚至非法搜查当事人住宅。询问不是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询问通知书》应送达未送达,询问笔录采取引诱、逼供甚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获得。擅自销毁或篡改稽查底稿,对案中案、连环案、拓展案件线索隐瞒不报。检查过程中,泄露国家机密、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举报内容和个人隐私,未按照法律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和《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未按照规定和权限进行审批。

   (三)审理环节。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限进行审理。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引用与上位法冲突的下位法进行定案。滥用处罚自由裁量权,故意混淆偷税与非偷税的界限,违背“一事不二罚”原侧,不同案件中对同一性质的问题处罚标准不统一,导致处罚结果畸轻畸重。未按规定履行处罚事项告知义务,未告知检查对象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未依法组织听证。勾结检查对象伪造材料,弄虚作假。对证据审查不严或对证据是否合法审理不当。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资料不全的案件检查人员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补正。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案件未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四)执行环节。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照规定程序及时送达税务文书,并组织税款入库。违反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当,纳税人缴清有关款项后,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导致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强制执行的物品不按规定委托中介机构拍卖,而是税务部门直接进行变价处理。《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未经稽查局局长批准,中止执行情形消除后,未按照程序及时恢复执行。《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不按规定提出移送建议及时通知审理部门处理。

   二、我市税务稽查局容易产生执法风险的主要环节

   (一)稽查进户环节

   1、因为稽查相对人是熟人,不出示税务检查证和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2、没有告知稽查相对人有申请稽查人员回避的权利;虽告知稽查相对人有申请稽查人员回避的权利,但税务检查通知书上没有填写或未完全列示所有检查人员姓名;

   3、稽查相对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与生活场所混合在一起时,无明显隔离建筑设施,贸然进入检查;

   4/协查案件一人落实,不符合两人参加的基本要求;

   5、询问当事人前,未向其交代或未交代清楚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将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6、非经有调帐批准权力的局长批准调帐;调取帐簿资料未送达《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不填写清单或清单填写不清,调取以前年度帐簿三个月未归还引起税企双方争议;

   7、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随便调取相对人当年帐簿、凭证等资料;

   8、未按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守秘密。

   (二)稽查案件证据环节

   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印件或者复制品;

   6、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7、不能和客观证据形成证据链的主观孤证;

   8、相同性质的客观证据,因为数量众多而没有完全取证,未使用证据提取复印笔录,仅在工作底稿上记载数量、金额的证据。
(三)稽查文书送达环节

   1、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的,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交由法定人员或部门机构签收,简单认为只要送达了,不管签收人有没有签收义务,只要是公司人员,肯定要转交的,造成无效送达;

   2、送达回证没有注明签收或送达日期和时间,特别是时间没有精确到分;

   3、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没有在回证上记录拒收理由,见证人没有签字或根本就没有见证人;

   4、采用邮寄送达的,送达日期未按照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计算,而是以成文时间或交邮时间计算,贸然付诸扣押、查封等手段;送达文书不规范,在法律上都不能被确认为已经送达。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稽查文书,税务机关就此采取税收强制等措施,会引起争诉冲突而存在败诉风险。

   (四)稽查处理环节

   1、未按规定进行告之。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未告知相对人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相对人进行陈述申辩或放弃陈述申辩未作记录。

   2、未按规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税务稽查相对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第六十五条(妨碍追缴欠缴税款)、第六十六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第六十七条(抗税)、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非法印制发票),或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移送的。

   3、“一事不二罚原则”在税务行政处罚上的适用。在对相对人进行税收行政罚款时,应该注意了解其违法违章行为在税务行政处罚上适用“一事不二罚原则”时,其行为是否被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已经处以罚款,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消行政处罚。

   4、引用法律法规不准确。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中定性和处理不是引用法律法规等高级次条文,而是引用内部文件、工作规程等低级次条文,且引用的条款不准确,适用性和针对性不强,导致定性模糊、征纳双方争议过大,从而败诉。
(五)稽查执行环节

   1、查封、扣押纳税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2、使用、非法变卖或损毁扣押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

   3、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停止或解除查封、扣押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

   综上所述,稽查风险存在于整个稽查活动全过程中,稽查人员只有在各个环节,以准备应诉的危机意识开展工作,才会最大限度地降低稽查执法风险。

   三、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部分执法人员政治业务素质较低,造成执法风险不同程度存在。个别税务稽查人员责任心不强,法律意识淡漠,在执法时漠视执法形式和执法实质,处理问题时不是严谨研究法律法规和违法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而是随心所欲或者想当然。在执法文书使用上,不能突破惯性思维,制作文书不规范,或逻辑错乱,导致程序不合法,引起执法风险。还有些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在执法时对政策理解不深不透,甚至理解错误,不能正确适用法律依据,导致问题定性错误或定性偏差。

   (二)查案手段的更新跟不上反偷逃税形势的需要,导致执法风险潜在存在。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纳税人偷逃税手段逐步向科技化、隐蔽化、网络化、智能化蔓延,采取不建账、建假账、账外循环、现金交易、虚开发票、不开发票等各种手段偷、逃税收的行为较为突出。另一方面纳税人经营活动日益复杂化,财务电算化进程在不断加快。稽查人员如果一直停留在手工查账阶段,不能及时更新理念,提高查案手段的科技含量,将很难满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形势的工作需要。在查案过程和收集违法证据等方面,极易造成工作失误或失查,从而引起税务稽查失职、渎职的风险。

   (三)随着社会法制化的不断推进,导致执法风险被追究显现的可能性增大。近年来,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政府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相继出台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征管法》、《税务稽查规程》等等,使得税务稽查人员的法律责任更加细化和具体,执法风险点以更加清晰的形式存在于工作中。随着社会行政监督体系的日益完善,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对税务稽查执法责任的追究力度在不断加大,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稍有疏忽,就会存在程序不规范或不合法的风险,并因被追究而显现在社会公众面前。

   (四)人为因素使税务稽查执法刚性受到干扰,增加了执法风险。出于地方经济保护目的,地方政府会保护一些大企业的利益,特别是一些骨干企业的利益,个别领导可能会有一些行政干预行为,要求税务部门不对这些企业的偷逃税行为进行处理、处罚。还有一些执法人员碍于领导和熟人的面子,对一些偷逃税行为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办法进行处理。另外,在目前的税务稽查工作中,往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执法过程中偏重于税收政策的刚性依据,而忽视了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刚性依据,导致案件处理出现缺陷,增加了税务稽查风险。

   四、如何防范和化解税务稽查执法风险

   (一)加强税收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规范执法行为。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思想信念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八项规定教育,三严三实教育等,引导稽查干部深入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依法稽查、规范执法的意识;强化税务稽查人员执法风险意识,提高稽查办案能力,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通过培训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不断提高稽查干部的自身业务素质,增强防范抵御执法风险的能力,形成敏锐的洞察力和逻辑思维能力,提高专业化办案能力。

   (二)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监督制约,降低执法风险。各项工作做到岗责清晰,权责分明,把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要求和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工作岗位。加强对选案环节的监督制约,切实解决“想查谁就查谁”的问题。对检查环节的监督制约,我注重抓好案件管理,严肃保密纪律和办案纪律,严格按法律程序检查,切实解决“想怎么查就怎么查的问题”。加强对审理环节的监督制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执行重大案件上报审理委员会审理、复杂案件稽查局集体审理,切实解决“检查处理随意性的问题”。对执行环节的监督,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严格执行大要案报告制度、对符合涉税犯罪移送标准的案件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规范税务稽查证据管理,抵御执法风险。严格按照税务稽查执法程序开展税务稽查,以合法有效的程序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首先,规范税务稽查取证。在稽查工作中要注意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随着会计电算化和经济形势的发展,纳税人偷逃税的手段和方式也随之变化,证据种类也相当复杂,要通过各个案例所需依赖的证据种类、形式进行统一,避免执法随意性引发的稽查风险。其次,规范稽查案卷管理。稽查文书和案卷可全面反映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环节的所有情况,是税务机关了解税务违法案件的重要稽查档案,加强文书制作的规范性能为稽查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提供相应凭证。再次,加强税务稽查证据与司法证据形式、内容和标准的统一。当前税务稽查中案件证据因与司法证据的要求并不一致,极易导致败诉。税务部门应与公安、法院多沟通,协调和统一取证的要求,确保在办案中,按行政诉讼中的取证规则收集充分的证据,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四)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告知制度,避免执法风险。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告知制度是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有效途径。首先,在税务稽查办案的立案、实施、审理、执行各大环节都要将相应的救济权利及时告知稽查相对人。这样做既能降低税务执法风险,又能向检查对象传达税务机关的稽查执法信息,从而将部分涉税违法行为扼杀在摇篮之中。

   税收环境需要从税收政策上、税收治理上、税收服务上、税收法治上进行优化和治理,我通过近二十年的稽查工作经验和对税收环境的了解,从防范和规避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点的思考及亟待解决的问题上,进行了全方位较深入的阐述及建议,希望为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添一块砖、出一把力。

来源: zhta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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