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是甲公司的老板,小张是甲公司的会计人员,这一天,老板与小张会计发生了这样的对话:
老板:张会计,W公司采购我们公司货物,货款已经支付了,我告诉你一声。
张会计:老板,今天,公司账户没有收款提示啊?我再打电话跟对方公司确认一下吧!
老板:不用确认了,我跟对方老板熟悉,正好我最近需要用钱,我就让他们直接打给我个人账户了,你也不用申报缴税了!
张会计:老板,可是……
实务中,各位财务朋友们遇到过类似情形吗?王老板用“私户收款”并且隐匿收入,这样行为是否存在涉税风险呢?
答案是该行为是偷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本案例中,王老板“私户收款”并且隐匿收入不申报纳税其行为已构成了偷税,会存在被税务稽查风险。一旦被税务机关立案检查,甲公司将为此承担补征税款、滞纳金,加处罚款以及纳税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等严重后果。
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该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最后,笔者提醒您注意,年末将至,在本年度存在“私户收款”并且隐匿收入的老板们,赶紧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避免因违法违规给企业以及个人带来巨大的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