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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2020-12-30 17:14:56
   【事项名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申请条件】 纳税人发生清税等涉及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注销发行的,税务机关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注销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需收缴设备的,收缴纳税人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第二十三条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 第六条 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根据领购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报送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清税注销 清税申报表(注销申请表)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办税服务厅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办事项 各区、市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联系电话】 可拨打0532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咨询。 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青岛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注销发行前,应事前办理空白发票的退回或缴销,以及采集已开具增值税发票数据。 5.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上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1)依法清税注销、终止纳税义务。 (2)减少分开票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需更换新型号防伪税控设备的,其旧型号防伪税控设备需办理注销发行。 6.纳税人当前使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生损毁或盗失等情况,若继续使用的,做更换金税设备处理,不再继续使用的,报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发行。 7.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 【事项名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申请条件】 纳税人发生清税等涉及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注销发行的,税务机关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注销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需收缴设备的,收缴纳税人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第二十三条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 第六条 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根据领购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报送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清税注销 清税申报表(注销申请表)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办税服务厅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办事项 各区、市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联系电话】 可拨打0532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咨询。 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青岛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注销发行前,应事前办理空白发票的退回或缴销,以及采集已开具增值税发票数据。 5.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上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1)依法清税注销、终止纳税义务。 (2)减少分开票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需更换新型号防伪税控设备的,其旧型号防伪税控设备需办理注销发行。 6.纳税人当前使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生损毁或盗失等情况,若继续使用的,做更换金税设备处理,不再继续使用的,报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发行。 7.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来源: zhta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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