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随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的发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得以延续,与之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相比,没有变化。下面,我们就广宣费的常见问题列示如下:
汇总一下目前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比例及政策,内容如下: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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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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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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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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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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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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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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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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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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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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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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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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