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文第二条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案例:甲企业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
乙企业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0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
甲企业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2000×15%=300(万元)。
乙企业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5000×15%=750(万元)。
总结:甲企业发生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即,300(万元))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乙企业扣除。
假设甲公司分摊100万元至乙企业,甲公司可税前扣除广宣费200万元,乙企业可以扣除850万元(750+100)。
那么,甲、乙公司如何会计处理呢?
该政策为税收政策,会计处理不受影响,仍然是甲按照500万元,乙公司按照1000万元计入“销售费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