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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税收新政变化知多少
2021-01-18 15:10:35

 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20年第45号),该公告除了对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原有的税收政策延续之外,又有哪些新变化呢?


一、对集成电路产业在原有财税〔2018〕27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继续加大税收优惠倾斜力度,分成三个层次的税收优惠政策

 

1. 新增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延续五免五减半的优惠政策。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延续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

1.优惠期的计算:

1)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
2)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实行清单管理
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


二、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亏损弥补年限延长到10年


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将


三、将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政策由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扩大到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

 

财税[2012]27号第三条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四、继续加大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的优惠力度

 

公告2020年第45号将财税[2012]27号第四条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修改为“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实行清单管理。
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

 

 

五、新旧优惠政策衔接的规定

 

1.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公告2020年第45号上述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上述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2.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即执行新优惠政策。

来源: zhta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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