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级别:全文有效发文日期:2021年2月22日生效日期:2021年2月22日至2026年2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有效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2月22日
附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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