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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
2021-03-22 09:54:04
【事项名称】 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 【申请条件】 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事项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资金,由退税代理机构向境外旅客垫付后,应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月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 退税代理机构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首先提交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进行备案。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1 号)第二十四条 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应于每月15日前,通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将上月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金额生成《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附件6),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作为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的依据。同时将以下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 (三)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2份 电子数据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青岛市税务局各区、市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https://etax.qingdao.chinatax.gov.cn/portal/)。 办税服务厅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 可拨打0532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咨询。 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青岛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5.退税代理机构应将以下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2)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 (3)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来源: zhta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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