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附件1附表A201010填报说明规定:“A2010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第24行至28行的“加计扣除”,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也就是说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享受研发费和安置残疾人加计扣除优惠,只能汇算清缴时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中规定:研发费和安置残疾人加计扣除优惠,汇缴时享受。
而上周最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的附件主表A200000 填报说明规定:“第 7 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根据 《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 7.1 行、第 7.2 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 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 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季度申报时就可以享受研发费和安置残疾人加计扣除优惠啦!对企业来说这是重大利好!避免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多预缴税款,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占用企业资金,从而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