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以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为“”汇缴地”;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为“汇缴地”。
对于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文件规定,纳税人需要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与2019年度汇算相比,2020年度汇算对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新增了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受理申报机关,这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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