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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报销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能否做为职工教育经费扣除
2021-05-26 09:07:32

问:职工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税前如何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按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对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交通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当然这种发放方式不需要发票。对凭票报销的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等,应当并入职工福利费用,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问: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

  问:企业股东、高管的娱乐、健身、旅游费用,能否按职工福利的规定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以上支出不得在企业财务上列支,更不能在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企业财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41号令 

  问:企业为在职股东报销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能否做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答:根据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九)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所以公司为在职股东报销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不能做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问:企业管理层的出国培训能否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答:根据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十)规定,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问:企业购买的专业书籍能否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答:如果企业购买的书籍是为提高职工专业素质,计入教育经费。如果购买的是工具书,也就是说是工作中的一个应用工具,为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查资料用的书籍,还是计入办公费比较合适。

  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问:企业为员工发放工作服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这里注意三点:首先,服装要装符合企业的性质和要求;其次,服装要求企业统一制作;第三,制作的服装必须是员工工作时统一穿着的。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才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问:企业给员工发放运动衣、登山服,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健身馆给员工发放普通运动衣符合2011年34号公告的要求,但要是换做工业企业的车间给员工发放运动衣、登山服等高档服装,应该按照福利费的规定处理。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来源: zhtax.cn    作者: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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