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控股企业,2007年 5月,公司董事长李洁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问题。根据公司经理的提名,决定增设 1名副经理主管财会工作,现任总会计师配合其工作。该公司增设主管财会计工作的副经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宏达公司增设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副经理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大型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在本案例中,宏达公司已经设置了总会计师,再增设 1名副经理主管财会工作,由现任总会计师配合其工作,这种做法不符合《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