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9月,森达股份有限公司一供货商多次上门催要逾期货款,经公司董事长胡建国同意,会计科长让出纳开出一张 35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供货商。供货商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该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 35万元为由予以退票。该公司签发 35万元转账支票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森达公司签发 35万元转账支票给供货商的行为属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因为森达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不足 35万元。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企业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如果签发了空头支票应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案例中,森达公司签发了空头支票,按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
任有:供应商有权要求森达公司给予支票票面金额 2%的赔偿金;中国人民银行可对森达公司处以支票票面金额 5%但不低于 1000元的罚款。如果森达公司该种行为属于屡次发生,银行应当停止其签发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