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远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制造企业,2007年 12月,公司产品滞销状况仍无法根本改变,亏损已成定局。公司董事长刘天华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作一些“技术处理”,确保“实现”年初定下的盈利 50万元的目标。会计科遵照办理。该公司董事长刘天华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致使公司由亏损变为盈利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1.恒远公司董事长刘天华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致使公司由亏损变为盈利的行为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2.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在本案例中,董事长刘天华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违反法律法规的严重程度,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可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