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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成为企业家涉刑风险的高发源头之一
2021-07-26 08:47:24

 导读: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往往因疏于对自身税务风险进行管控,没有构建有效的税务风险合规体系,不但会导致企业收到行政处罚、信誉受损、管理,严重的还会让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

 

 

依法纳税是企业的应尽义务,也是法律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及印花税等。

 

 

而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往往因存在认识误区、工作不规范等原因,疏于对自身税务风险进行管控,没有构建有效的税务风险合规体系,不但给企业带来行政处罚、信誉受损、管理失调等后果,严重的还可能导致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

 

 

走出认识误区

 

 

我国刑法上的税务类犯罪包括两类,一类是缴税类犯罪,另一类是发票类犯罪。其中,缴税类犯罪主要涉及逃税罪、抗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和逃避追缴欠税罪4个罪名;发票类犯罪主要包含虚开、伪造、非法买卖、非法持有发票等行为所导致的犯罪。

 

 

在这些犯罪中,有的追诉标准很低,甚至有些罪名对涉案金额都不作要求,只要具备法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 ;有的量刑较重,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如果企业及相关人员对相关风险缺乏认知或者存在误区,将导致税务类刑事风险的大幅提高。

 

 

近日,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主办,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与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的第八届企业刑事合规高端论坛暨《2019-2020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发布会在京举行。

 

 

从犯罪频次占比来看,在企业家犯罪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排行第四,是企业家涉刑风险的高发源头之一,足见税务类犯罪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刑事风险的高发源。

 

 

以近年来高居我国企业家犯罪排名第四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例,这个罪名是指行为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对于构成本罪是否要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司法实践中裁判结果不一。

 

 

逃税、偷税、漏税有什么不同

 

 

逃税:纳税人承认应纳税额,但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隐瞒缴纳税款。逃税罪的认定:行为人偷税数额要达到一定比例和数额或者具备法定情节,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缴纳税数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才构成犯罪。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特征:纳税人必须有欠缴税款的事实,即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没有按时缴纳税款。同时,纳税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并且这一行为产生了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款的后果。这种行为与偷税不同。

 

 

偷税: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隐匿事实、伪造账目,隐瞒应该缴纳税款的数额。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伪造(设立虚假的账薄、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

 

 

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比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

 

 

漏税:纳税人因无意识而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造成漏税的原因:

 

 

1、纳税义务人不了解或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因粗心大意、工作草率而错用税率、漏报应纳税目、少计应税数量、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

 

 

2、税务机关因特殊情况和税务人员失职,没有及时将税种、税率的调整变化通知到纳税义务人,致使计税有误,造成税款漏征。

 

 

3、纳税义务人没有详细报告其经营状况,而税务人员也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二者都没有完全履行法定义务,双方混合过错造漏税。

 

 

偷税罪与逃税罪的区别

 

 

偷税罪这个罪名已经被取消,被逃税罪代替,因此,逃税罪和偷税罪的区别是没有的,两者只是逃税犯罪在不同时期的叫法。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俩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偷税罪与漏税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

 

 

偷税是出于故意,而漏税是过失行为。偷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而积极希望或追求这一危害结果,而漏税的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却设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偷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漏税行为人主观上则不具有这一目的。

 

 

2、客观方面不同

 

 

偷税是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欺骗、隐瞒手段来不缴或少缴税款,而漏税不存在任何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在客观上区分二者,应注意:凡是没有采取法定手段偷逃应纳税款的,一律不能认定为偷税;即使采取了法定手段未缴或少缴税款,也不能一概认定为偷税,还要注意从主观上进行甄别。

 

 

因为主观上的区别才是偷税与漏税的本质区别。实践中,还有一种“明漏暗偷”的情况,即纳税人采取法定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但一旦被税务人员查出,则以业务不熟、工作过失或对税法及财务制度不精通为由加以搪塞。

 

 

3、法律后果不同

 

 

偷税达到法定结果即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漏税是一种违法行为,行为人只须补缴税款并交纳滞纳金。当前,有些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对于漏税有不同认识。

 

 

远离违规避税方式

 

 

如何使企业整体税负最小化是现代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采用合法合理的避税方法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使其更好地致力于自身的生产发展。反之,如果逾越了法律的界限,在过程中采用不合规的避税方式,将会给企业带来各种不利后果,甚至刑事风险。

 

 

举例而言,根据《财税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投资者从证券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很多企业利用这一法律规定,采取“快进快出”的交易方式进行避税,即在基金分红日前购买高分红基金,分红后通过快速转让基金份额带来账面亏损,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这种避税方式实则具有很大的风险。

 

 

首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此外,《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进一步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定义为“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因此,当企业采取“快进快出”的避税方式难以被税务机关认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时,可能会被要求进行纳税调增,而且如果通过不合法的渠道或者手段导致分红金额过分偏离正常的投资分红,具有偷逃税款嫌疑的,则可能触发刑事风险。

 

 

再如有的企业将高管的个人开销计入到企业费用,并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这种操作也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高管日常生活产生的费用,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部分可以划分到职工福利费用中,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不过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部分,如个人娱乐、旅游、购置生活用品的费用。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既不能在财务列支,也不能税前扣除。如果将这部分资金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就会违反法律规定,使企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法上的制裁。

 

 

总结

 

 

近年来我国针对税务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修订向着更加精准、严厉的方向发展。我国税收政策不断推陈出新,税务部门不断优化税收征管手段,加大稽查力度。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探索现代企业税务刑事合规之道势在必行。

 

 

另外,企业更要关注一些出罪条款,避免出现失误。例如我国刑法修订时对逃税罪增加了一个初犯免责条款,明确规定除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外,即使逃税行为达到了立案标准,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财务思维对于拟上市公司的财务专员是非常重要的,财务思维在决策时考虑了不相关的成本,比如沉没成本,还有不该分摊的固定成本。

 

 

这能够让企业的发展成本变得更小,也更适合企业的发展。对于想要上市的企业来说,财务既要能够做好成本预算,其合规性也是非常重要的。

来源: zhta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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