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税收检查的案例。
财务经理老王任职于X公司,是税小念的朋友,前几日,老王咨询了一项紧急事情。
2021年7月初,老王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电话,要求对其公司大额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涉及的税务风险进行自查。
原来,税务机关对2019、2020年上传到电子税务局系统里的资产负债表、汇算申报表进行了抽查,发现企业账面有大额的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余额,应收款项余额占总资产的40%,应付款项余额占总负债的10%,产生了疑虑,要求企业自查税务风险并书面解释原因。
老王告诉税小念,他是2020年初才接手这家公司。接手时,就发现账上挂了一些陈年的老往来款(涉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金额约1800万。前任财务人员承认,公司从来没有清理过这些往来。
当时考虑到长期挂账往来会使报表显得臃肿、影响报表公允性,但老王觉得往来科目不涉及损益,不会影响公司税负,并且自己刚到公司,不便于立即进行历年往来清理,这件事情就这么被搁置了。
因为不涉及损益,很多企业不重视往来款管理,殊不知,关注风险点的时候,税务机关也是比较重视往来科目,不然每季度上传季度报表、每年上传年度报表,意义何在?
过去的失误既往不咎,现在风险已经暴露,咱们就要着手解决,毕竟自查阶段如果能把风险解决,并给出主管税务机关一个满意的处理答复,也是很重要的。
花了好几天时间,老王对2015-2020年的往来科目进行了清理,将往来款分成了三类:
老王发现,之前的核算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公司销售货物时,部分已发货且客户已签收的商品,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而是挂账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待客户要求开票时,才确认收入。涉及应转未转收入金额1000万元。
公司的坏账核销制度执行不到位,有20多笔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没有进行会计处理,初步判断对方单位已注销或者失联,款项无法收回,一直未进行核销处理的原因不明,涉及金额300万元。
公司账上存在5笔3年以上的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预计无需支付,涉及金额500万元。
仔细分析上述情况后,《亿企学会》和税小念给出了处理建议。
首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收款项已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而没有确认收入,属于会计差错,会影响报表项目的公允性、真实性。
其次,税收上存在延迟纳税风险。X公司属于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早于开具发票且确认收入的时间,从而导致延迟缴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需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1000万元对应6家客户单位。首先,按年度、客户单位清理,根据发货单和客户签收单等的审核情况,将1000万元中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收款项,会计上确认收入。
其次,因为X公司存在大额的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在对应的以前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补充申报,补充申报后仍然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滞纳金。
X公司的坏账损失属于法定资产损失,根据应当在申报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以前年度没有及时税前扣除,多缴了企业所得税,从现在向前追溯的话,只能追补5年,超过5年无法扣除将形成永久损失。
首先,对20多笔应收账款进行逐笔清理,确认对方单位是否注销或者失联,对于确认无法收回的,会计上转为营业外支出。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想要税前扣除,除会计上计入损益外,还需要补充《坏账损失内部情况说明》、《股东会批准核销的决议》等税前扣除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税小念注:这里的情况说明、专项报告,没规定一定要外部机构出具,所以我们也可以准备《坏账损失内部情况说明》、《股东会批准核销的决议》这样的内部程序资料。
长期(通常3年以上)挂账的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作为无法偿付的款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公司没有确认收入,需要补缴纳企业所得税。
首先,老王通过企查查等查询各对方单位,看一下哪些单位已注销。对于已注销的,应当确认X公司的营业外收入。税法上也要作为收入处理,需补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其次,对于未注销单位,主动联系,对于失联单位,同样将应付款项确认营业外收入。能联系上的单位,主动沟通支付事宜。比如,对方要求还款的,及时还款,并留存对方通过书面方式要求还款的记录。资料的准备非常重要。通过这些资料,X公司才能向税务机关证明,款项不属于无法偿付的款项,无需转入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