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一:企业的支出对象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可以依据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注:增值税起征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