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入税使得社保资金的征收主体,从原来的社保部门转移了到税务部门,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后,将规范企业不合规的社保缴费行为,有助解决漏缴、少缴社保问题 。
社保入税后,社会保险费从登记、申报、审核、征收、追欠、记账等在内的全部工作均划转至税务机关。
虽然看上去只是缴费地点的变化,但其实收费的性质也已经发生了改变,从过去的收费变成了收税,这就意味着,一旦企业产生不缴社保或者少缴社保的行为,那从税局的角度来看,企业的行为就是偷税 。
社保入税之后,企业需要灵活用工,社保入税后,数据将由税务机关监管。
(1)不给试用期员工交社保; (2)长期按照最低基数缴费或按岗位工资部分缴社保,不算奖金和绩效等; (3)不给员工上全险,或者只交工伤保险。
随着社保征缴统一转交给税务部门,企业将不得不严格按照要求来缴纳社保费用,偷逃社保费用的空间将被压缩。 对企业的影响,具体来说,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企业本来就是按照员工的实际收入来申报社保缴纳基数的。
以前长期按最低工资标准申报基数的单位,你的个税申报基数税务局是有的,你现在最按正常标准缴纳了,意味着以后在社保上需要缴纳的费用更高了。
不过有政策显示,以前没有足额缴纳的社保费用、以前按最低标准缴纳的社保,税务局将不再追究,但是以后要按正常工资缴纳社保。
这种情况是违法的, 劳动仲裁 一告一个准。社保支出这个就不用给大家算了,肯定是三种情况里最多的了,当然税务局也会发现,社保入税后,咨询社保开户的纳税人是越来越多了,之前没交过社保的企业,也开始交社保了。
《劳动法》规定:只有符合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一定年龄的劳动者才能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是劳动关系还是 劳务关系 ,不是由合同名称和内容来确定的,而是由用工性质来确定。实习生虽然年满16周岁,但与第三方学校还存在“归属关系”,所以用人单位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公司与退休人员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合同。
派遣人员是由劳务公司派遣给企业的,应该由企业支付劳务费给劳务公司,员工的劳动关系实际上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关系,社保产生的问题,自然是劳务公司承担了。
根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通俗的说是指临时工。根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用工时间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为完成某项任务的劳务人员(任务外包),签有劳务合同,非用工合同。
企业采用将雇佣关系转为合作关系,通过将企业的部分业务进行外包经营。企业就可以不对这部分人员缴纳社保,只需要支付劳务成本费用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