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仓库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将自有闲置仓库出租给乙公司,租赁期1年,租金共130.8万元(含税),在合同签订当日,乙公司按约一次性支付了全部租金130.8万元(含税),即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期间租金。甲公司取得租金后,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一次性缴纳了增值税。发票注明金额120万元,税额10.8万元。在本案例中,甲公司一次性取得的跨年租金收入是否需要全部确认为2019年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本案例中,甲公司租赁协议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收入提前一次性取得,因此,甲公司可以将收取的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租金收入在12个月内分期均匀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