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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附有销售退回条款时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影响1
2021-09-25 08:53:42

 01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二条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来源: zhta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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